综述:中国北疆老树发新芽:新能源领域再造一个“工业内蒙古”******
中新网呼和浩特1月12日电 题:中国北疆老树发新芽:新能源领域再造一个“工业内蒙古”
中新网记者 李爱平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决定在新能源领域再造一个“工业内蒙古”。作此表述的是内蒙古自治区主席王莉霞。
1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在此间开幕,王莉霞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这样说道。
作为中国煤炭大省,内蒙古煤炭产量约占全国的1/4、全球的1/8。王莉霞说,能源产业是内蒙古起家的产业,更是当家的产业,只应做大做强、不能做小做丢。她给出的思路是:全力推动传统能源和煤基产业老树发新芽。
在当天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她针对内蒙古传统能源未来发展表示,如果只是一味地在产量上做文章、不在产业上做文章,不把产业链拉长、转化率提高,就不可能改变简单“挖煤卖煤”的局面,煤炭、油气这些地下宝藏不能挖出来就拉走,一定要在内蒙古大地上转化增值。
她给出的建议是:支持鄂尔多斯建设现代煤化工产业示范区,加快布局一批新型煤化工项目,也要促进煤焦、氯碱、氟硅化工产业延伸融合,靠顶天立地的大项目和延伸细分的好项目撑起转化增值的新天地。
王莉霞同时认为,内蒙古要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把淘汰落后机组转为应急和调峰机组,把传统燃煤电厂转为新型绿色智慧电厂。
在推动新能源领域中,内蒙古鄂尔多斯已经破局。
2020年12月引进落地的远景鄂尔多斯现代能源装备产业园项目,拟打造千亿级产值的绿色智慧能源装备产业园区。
记者从鄂尔多斯伊金霍洛旗政府获悉,该项目分三期建设,计划2025年全部实现量产。项目全部达产后可为超过3万台电动重卡提供高安全性、高能量密度、高耐久性和高性价比的动力电池,同时可解决可再生能源消纳难题,大规模降低电力成本。
王莉霞在当天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表示,内蒙古要提高煤炭弹性产能和应急保供能力,加大油气资源勘探和增储上产力度,推动非煤矿产资源绿色安全有序开发。
她认为,现阶段新能源发展正处于一个历史性的“风口”,内蒙古必须按照新发展理念、全产业链思维,一手抓新能源开发建设,一手抓装备制造业发展。
记者获悉,未来,内蒙古要坚持以新能源带动新工业,加快大型风光基地和源网荷储、风光制氢等场景项目建设,力争并网装机2500万千瓦以上,建成拓展场景应用规模1000万千瓦以上。集中打造风光氢储产业集群和呼包鄂通装备制造基地,努力在新能源领域再造一个“工业内蒙古”。(完)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